为了加快在我省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下称“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以问题为导向,从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和促进科学选才角度出发,科学建立符合国家要求、具有湖北特色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充分发挥以考督教、以考促学的作用,引导高中学校加快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改进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更好服务高校科学选拔人才,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坚持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人才,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试标准,统一考试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三、性质与功能
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中学生毕业、升学以及社会人员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重要依据,是分析和评估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参考,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监测和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
四、考试对象、科目、方式和内容
(一)考试对象。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二)考试科目和方式。《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根据不同测试方式分为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其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下同。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待条件具备时开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个科目,由全省统一组织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考查科目为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音乐和美术)、体育与健康4个科目,由省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统一制定考试要求,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信息技术、外语等科目待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一机考。
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志向、特长及高校各专业招生基本要求,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学生应在首次报名参加全省统考科目报名时确定3门选考科目,选定后不得更改(条件具备时,在考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允许考生从6个科目中选择4门参加考试,但必须在参加高校招生录取填报志愿前,从已考的4门科目中确定3门选考科目,确定后不得更改)。
(三)考试内容。学业水平考试各科考试内容为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公共必修内容,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当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物理、化学、生物考试内容含有实验操作,外语考试内容含有听力和口语,具体考试方式和组织形式另行制定。选考科目的考试内容为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公共必修内容和选修Ⅰ内容,重点考查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五、考试时间与安排
(一)考试安排。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考科目每年组织两次考试,分别安排在6月和12月,具体安排由省教育考试院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长和卷面分值: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时长各为90分钟,卷面分值各为100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考试时长各为60分钟,卷面分值各为100分。选考科目与学业水平考试相同科目采取“二考合一”方式同步进行,考试时长为100分钟,试卷由卷Ⅰ“必考题”和卷Ⅱ“附加题”两部分构成,总卷面分值为150分,其中卷Ⅰ“必考题”100分,卷Ⅱ“附加题”50分;考前确定该科目为选考科目的考生必须作答卷Ⅱ“附加题”。
(三)全面实行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后,积极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同一选考科目参加两次考试机会,以最好成绩作为最终结果。
(四)高中学生高二上学期期末才能参加全省统考科目的考试,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音乐和美术)、体育与健康的考试时间由市州自行确定。考试不合格的科目允许学生参加一次补考。选考科目考试成绩仅限高中学生高三毕业参加高校招生录取时当次有效。六、成绩呈现、认定与使用
(一)成绩呈现
1. 学业水平考试3个选考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其他科目以“合格、不合格”呈现。以等级呈现成绩的科目划分为五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等级划分以卷面得分为依据,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按预先设定的百分比确定,原则上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和E等级共25%,E等级控制在2%以内;以“合格、不合格”方式呈现成绩的科目,考生不合格比例控制在2%以内。内地民族班在籍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合格线单独划定,选考科目等级划分纳入全省统一划线。
2. 选考科目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时,将在五等的基础上细化等级并转化为等级分后计入,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二)跨省(区、市)转学成绩认定
由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高中学生,原取得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可以申请成绩合格认定,申请认定时须提供转出地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认定后的成绩仅作为高中毕业依据,不用于高校招生录取。
(三)考试成绩使用
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2.学业水平考试各科考试成绩都将提供给招生高校使用,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其中,各科考试成绩是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的主要依据;学生自主选择的3门选考科目成绩计入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招生录取总成绩。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和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七、命题和考试
(一)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政府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育考试机构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考试科目全省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阅卷,考查科目全省统一考试范围、标准、方式和要求,市州统一组织实施。所有科目成绩由全省统一发布和管理。
(二)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国家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为根本依据,具体要求将在我省编制的考试科目的考试说明及考查科目的实施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课程考试说明(考查实施指导意见)是命题实施的具体指导,会考成绩查询,是课程标准的具体体现,对考试性质、考试目标、命题原则、试卷结构、考核层次标准、计分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执行,考试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违规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要确保命题、阅卷、考务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及人员配置。
(二)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宣传、公安、武警、经信、工商、卫生、保密、电力等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考试运转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学业水平考试《考务考籍工作实施细则》、《命题工作实施细则》和《阅卷工作实施细则》,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及时制订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三)加强培训与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规范操作规程,严格考试管理,提高考试组织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省和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封闭入闱、集中管理的命题工作体制,制定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建立命题专家库,推进题库建设,加强对命题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命题质量与安全。
(四)保障经费。省教育考试院要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科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经费使用,确保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学业水平考试日常管理以及命题、考试、阅卷、标准化考点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严厉打击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建立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完善考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考试环境治理,强化考风考纪宣传,营造公正、严明、诚信的考试氛围。
(六)改进和加强教学管理。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科学制定高中三年的教学计划,均衡合理安排各学年的教学科目和各科目教学进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禁削减课程压缩课时;要加强教学管理研究,建立和完善走班教学制度,及时调整教学组织方式,开齐相应的选修课程,满足学生选课的需要;加强对学生生涯规划指导,培养和锻炼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正确规划学业、选修课程。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教学设施设备,改善教学条件,保障师资配备,满足高中新课程改革及教学需要;要进一步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省教育厅将建立课程实施监测制度,定期对各市州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九、其它事项
(一)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办法,抓紧制定本地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实施办法,于2017年8月3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本办法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中选择一定范围开展学业水平考试试点;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整体与高校招生录取改革全面对接。
(三)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授权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