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须知
(一)办事条件和须知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3、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5、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6、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规定: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规定:
(1)身高: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10、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11、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12、申请汽车类准驾车型的,应在约考科目三后,先参加长途监控考核再进行科目三的考试。
13、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14、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二)办事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标准相片(近期免冠、白色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6张,其中规格为48mm×35mm的2张,32mm×22mm的4张,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22mm电子文档);
5、经驾校培训的,提交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
(三)办事程序
填写申请表、体检、照相 → 图像采集→参加培训→ 受理、缴费、预约考试→考试 →领取驾驶证
(四)办事期限
1.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2) 报考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3.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2)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4)报考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4. 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办事地点
1、受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长江三溪村公安局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场学驾受理窗口。
2、领证地点:
中山市东区长江三溪村公安局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场学驾发证窗口。